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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系列活动的通知

发布者:北京市第五十一职业技能鉴定所 发布时间:2012-03-19 09:45:17

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系列活动的通知

京人社职鉴发〔2012〕2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委、办、局,企业集团,市、区、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带动工程”的要求,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决定于2012年组织开展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现将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各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落实大赛工作要求,确保全市大赛活动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2年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系列活动以“创新驱动发展 技能成就未来”为主题,以服务首都经济和促进就业为宗旨,以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适应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本着“注重质量、提升水平、讲求实效、加大宣传”的工作原则,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比技能、促创新、选人才、助发展”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通过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竞赛活动,搭建技能人才展示技艺技能和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努力构建发现、选拔、使用和培养技能人才的长效机制,促进广大劳动者学习技能、钻研业务、提高技艺,营造尊重知识、尊重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组织领导

  本次大赛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组成竞赛组委会,组织领导此次大赛活动。竞赛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判委员会和竞赛仲裁委员会(详见附件1)。

  三、组织实施

  (一)竞赛活动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技鉴发〔2009〕5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管理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13号)等相关竞赛文件执行。

  (二)依托行业部门、群团组织、各区县组织市级一类竞赛活动。大赛各参赛职业(工种)以初赛、复赛、决赛三个竞赛级别依次进行,各负其责,分级表彰。此次大赛实行决赛组委会负责制,由承办各职业(工种)的主办单位成立相应决赛组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本竞赛职业的组建竞赛专家组工作、制定竞赛技术纲要、制定竞赛试题、负责全市相应职业(工种)的初赛、复赛的赛务培训、赛务指导和竞赛指导工作;负责决赛的所有竞赛工作。

  1.各初赛组委会组成原则

  (1)初赛以各企业、事业单位,院校,各职业(工种)承办单位指定部门,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为竞赛单位,组成初赛组委会,结合岗位培训,岗位练兵活动主办初赛。

  (2)各企业、事业单位,院校负责本单位人员竞赛活动;各职业(工种)承办单位指定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内所在单位未组织竞赛或未设立本人所需竞赛职业(工种)的人员的竞赛活动;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辖区内行业系统以外各类人员的竞赛活动。

  2.各复赛组委会组成原则

  (1)复赛以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含中央在京企业集团),各职业(工种)承办单位指定部门,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为竞赛单位,组成复赛组委会,可结合开展各种形式的论坛演讲会等活动,组织复赛。

  (2)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职业(工种)承办单位指定部门负责本系统参赛人员的复赛工作,辖区内行业系统以外各类人员,由原初赛组委会到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复赛组委会进行报名,参加区、县人力社保局复赛活动。

  (3)复赛组委会按其隶属关系,负责其初赛组委会备案资料审核工作。

  3.各决赛组委会组成原则

  (1)决赛以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或承办各职业(工种)的主办单位为竞赛单位,分职业组成决赛组委会主办决赛。

  (2)决赛组委会需要承担竞赛职业初、复赛赛务培训、赛务指导和竞赛指导工作。

  4.未达到竞赛举办人数的职业,将不举办相应级别的竞赛活动。

  (三)行业部门、企业可在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岗位需要和企业发展特点制定竞赛项目和内容,促进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岗位成才。

  (四)所有市级竞赛获奖选手直接纳入北京市技能人才储备库。进入市级技能人才库的选手,免费参加市人力保障部门举办的相应职业(工种)的技师研修班,优先推荐参加享受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评选。

  四、竞赛职业

  (一)竞赛职业的选择,以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关乎民生安康职业以及传统基础职业为主体,侧重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作为竞赛职业。

  (二)竞赛职业:共计198个职业。(详见附件2)其中,维修电工、电焊工、工具钳工、数控铣工、数控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为决赛创新工种。

  (三)各初赛组委会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以上竞赛职业中选择主体生产经营职业(工种)进行竞赛活动。

  (四)各初赛、复赛和决赛组委会根据相应职业(工种)竞赛参赛人员规模要求,积极协调、整合,确定竞赛活动。

  五、竞赛标准和试题

  (一)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职业。

  初赛、复赛、决赛分别按国家职业标准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三个职业等级实施。并依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6号)及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试题编制要求,准备试题。

  (二)暂无国家职业标准不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职业。

  由各级组委会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命题并报大赛组委会审批后进行比赛。

  六、竞赛方式

  (一)常规竞赛职业(工种)竞赛方式。

  各级竞赛均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以下简称两项比赛),其中理论知识比赛成绩占总成绩的30%;技能操作比赛成绩占总成绩的70%。按总成绩排名,无并列名次。

  (二)决赛创新职业(工种)竞赛方式。

  竞赛活动的技能操作部分在原有统一要求基础上,进行合理拓展,通过竞赛要求的提高,选拔出综合能力强、职业素质高并能适应多种岗位要求的复合性人才。注重过程质量和操作规范,尝试规定竞赛基本要求及结果目标,放宽实现过程的管理,充分授权参赛人员自主实现竞赛结果目标,通过“经济性”、“实效性”、“实用性”、“创新性”等考核指标,进行“可行性”评估,在原有竞赛成绩基础上添加“创新”成绩,选拔新型技术人才。“创新”指技术、工艺的突破,同时也包含方法,操作方式的合理改进等。

  (三)初赛、复赛采取现有的竞赛模式,通过考核参赛选手对技能的掌握程度选拔技能过硬的参赛选手。

  决赛以国家职业标准为基础,紧密结合社会实际生产需要,采取新型开放性实际操作考核模式进行竞赛,所选拔出实际操作竞赛前10名选手,再以“论文”及“答辩”等方式的理论考核模式,检验选手理论知识在实际操作中的掌握及运用水平,最终评选出获奖人员。在决赛中,晋级选手须把初赛、复赛技能操作作品带入决赛,结合决赛成绩进行综合评价。

  七、参赛人员与报名程序

  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各职业院校教师、学生,私营企业、个体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社会组织均可报名参赛。

  初赛:以本单位组织的初赛为主报名。本单位未组织比赛或未设立本人所需竞赛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到所在系统内指定部门或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组建的初赛组委会报名参赛。

  复赛:按初、复赛隶属关系,初赛中获得总成绩前30%的人员晋升为复赛选手,复赛选手名单自动进入相应复赛组委会。

  决赛:复赛中获得总成绩前30%的人员晋升为决赛选手,决赛选手名单自动进入相应决赛组委会。

  八、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一)凡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最高职业等级和以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级有冲突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二)决赛各职业(工种)前五名选手,且两项比赛成绩均合格者,核发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第六名至第十名选手,且两项比赛成绩均合格者,核发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已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者可晋升为国家一级职业资格。

  (三)复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且两项比赛成绩均合格者,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向其核发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已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者可晋升为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第二名至第五名的选手,且两项比赛成绩均合格者,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向其核发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已具有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者可晋升为国家二级职业资格。

  对在复赛中取得成绩排名前20%的其他选手,且两项比赛成绩均合格者,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向其核发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对在复赛中取得成绩排名的前20%-30%的其他选手,且两项比赛成绩均合格者,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向其核发国家四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初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且两项比赛成绩均合格者,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向其核发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已具有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者可晋升为国家二级职业资格。

  对在初赛中排名前20%的其他选手,且两项比赛成绩均合格者,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向其核发国家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对在初赛中取得成绩排名的前20%-30%的其他选手,且两项比赛成绩均合格者,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向其核发国家五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未正式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颁发获奖证书。

  凡本次大赛项目中,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项目,暂不予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本次大赛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比例,对市级决赛中前10名选手,由竞赛承办单位统一到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备案,待该职业国家职业标准颁布后,参照本次大赛技术标准,由竞赛承办单位统一为获奖选手办理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九、大赛的表彰

  (一)决赛中各职业取得第一名的选手,授予“北京市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和奖牌,优先推荐“首都劳动奖章”评选,授予“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限女选手)称号,年龄在35岁以下选手,优先推荐“北京市青年岗位能手”评选,优先推荐“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

  (二)对各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参赛选手在决赛中取得成绩突出的单位颁发优胜奖。

  (三)竞赛活动中,对宣传通讯报道及时、比赛组织工作严谨、参赛人数多、参赛工种广、参赛选手技能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初、复、决赛的单位,由决赛组委会颁发优秀组织奖。

  (四)对获得“北京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选手,各企业可根据其日常表现和贡献,给予工资晋级奖励。

  (五)各级竞赛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如现金奖励、物质奖励、免费培训奖励等一系列激励措施,鼓励从业人员踊跃参加竞赛活动,引导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学技能、比创新、做贡献”。

  十、时间安排

  2012年2月召开“创新驱动发展 技能成就未来”暨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新闻发布会,会后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系列活动正式启动。具体时间安排:

  竞赛发布及动员:2012年2月1日-2012年4月30日;

  赛前培训及宣传:2012年3月1日-2012年5月31日;

  参赛报名:2012年3月1日-4月30日;

  初赛时间:2012年6月1日-7月31日;

  复赛时间:2012年8月1日-9月30日;

  决赛时间:2012年10月1日-10月31日;

  竞赛表彰:2012年11月;

  成果展示:2012年12月。

  十一、实施要求

  (一)切实加强竞赛工作的领导和保障。各行业部门、各区县要把本次竞赛活动作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落实技能人才建设的重要举措,予以高度重视。要站在稳定就业、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把竞赛活动作为“培养、选拔技能人才”重要引擎、重要渠道,统一认识、大力推进,要在组织上、人员上、资金上强力保障,确保大赛活动圆满成功。

  (二)统筹安排竞赛活动。各行业、群团部门、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本部门、本区域各项竞赛活动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要发挥本行业、本部门、本地区的组织优势,围绕大赛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活动,确保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有序进行。各行业部门、各群团组织、各区县在广泛开展各类竞赛活动的同时,要适度调控安排竞赛数量和职业(工种),避免同类型、同职业(工种)的竞赛活动在两年内重复举行。同时,要积极参与全市一类竞赛活动,合理安排竞赛进度,确保竞赛活动按时完成。

  (三)注重竞赛活动质量。各行业、各部门、各区县要按照全市竞赛活动工作安排和《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要求,认真制定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精心部署安排。要组织建立裁判员、赛务人员队伍,加强对竞赛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确保竞赛活动公平、公正和公开。要健全和完善质量监督保证制度,严格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竞赛,提高竞赛工作质量。同时,要适时组织技术点评、创新项目展示和推介等交流活动,总结竞赛获奖选手成长成才规律,分析竞赛作品的技术难点和创新要点,帮助参赛选手提高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突出“创新驱动发展 技能成就未来”主题。各行业部门、各区县,在组织竞赛过程中要结合社会实际生产需要,积极开展赛前培训、岗位练兵、技能展示等活动,以赛促训,鼓励企业参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丰富技能比武的竞赛方式和技术。要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持续改进创新评价标准,完善创新评价体系。要及时发现竞赛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工作实施,了解竞赛工作中的焦点、难点、热点和亮点,要与市大赛组委会保持密切的工作沟通与协作,确保竞赛活动有声有色、丰富多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五)加大竞赛宣传工作。各行业、各部门、各区县,各级竞赛组委会、各级竞赛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竞赛活动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重视技能人才、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职业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的重要作用,宣传我市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使用、激励政策措施,宣传竞赛活动中脱颖而出的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技能人才,宣传技能人才攻艰克难、立足岗位做贡献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工作,钻研新技术、掌握新技能、争创新业绩,带动更多的劳动者争当技能型人才,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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