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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考评人员资格学习认证通知
为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推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发展,本市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免费资格认证制度。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2003]117号)、《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京劳职鉴发[1998]72号)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京人社能发[2013]8号)要求,结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所属自愿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符合考评人员申报条件且在本《通知》培训的职业范围内的人员。国务院已取消职业的考评人员可在本《通知》培训的职业范围内重新申报。
二、申报职业范围
序号 |
职业名称 |
序号 |
职业名称 |
|||
现用名称 |
原用名称 |
现用名称 |
原用名称 |
|||
1 |
焊工 |
焊工 |
8 |
磨工 |
磨工 |
|
2 |
电工 |
维修电工 |
9 |
手工木工 |
手工木工 |
|
3 |
锅炉操作工 |
锅炉操作工 |
10 |
保安员 |
保安员 |
|
4 |
金属热处理工 |
金属热处理工 |
11 |
智能楼宇管理员 |
智能楼宇管理师 |
|
5 |
车工 |
车工、数控车工 |
12 |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
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 |
|
6 |
铣工 |
铣工、数控铣工 |
13 |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
|
7 |
钳工 |
工具钳工、装配钳工、机修钳工 |
14 |
制冷工 |
制冷工 |
|
三、考评人员工作内容
考评人员通过学习认证后可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3年)。本人信息将录入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考评人员信息库。考评人员接受有关机构指派(短信或电话)在本职业范围内,按照试卷考核要求和评分标准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即考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鉴定对象(即考生)的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结束后从有关机构获得考评津贴。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考评员须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考评员须取得考评员资格2年以上,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技师(该职业最高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考评人员年龄男性不超65周岁、女性不超6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正常的考评工作活动及时间安排。
五、报名程序与方法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并在表内“像片”处贴一寸近期免冠蓝色背景照片;
(二)申报考评员须提交1、身份证复印件;2、学历证书复印件;3、2013年9月以前颁发的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2013年9月以前颁发的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蓝色背景照片一张。
(三)申报高级考评员须提交1、身份证复印件;2、学历证书复印件;3、考评员证复印件4、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技师(该职业最高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5、本人近期一寸免冠蓝色背景照片一张。
五、有关事宜
(一)报名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
(二)报送审核材料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89号后院(北京市第五十一职业技能鉴定所),邮编100009。
(三)开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开班前通知审核通过的人员。
(四)联系人及电话:张志钢 韩嘉辉
固定电话:63045305转8005 8003
移动电话:13611218488 13901033089
邮箱:kaopingyuan051@sina.com
附件:1、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
北京市第五十一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