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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考评人员资格学习认证通知

发布者:五十一职业鉴定所 发布时间:2018-05-03 10:30:32

为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推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发展,本市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免费资格认证制度。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2003]117号)、《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京劳职鉴发[1998]72号)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京人社能发[2013]8号)要求,结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所属自愿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符合考评人员申报条件且在本《通知》培训的职业范围内的人员。国务院已取消职业的考评人员可在本《通知》培训的职业范围内重新申报。

二、申报职业范围

序号

职业名称

序号

职业名称

现用名称

原用名称

现用名称

原用名称

1

焊工

焊工

8

磨工

磨工

2

电工

维修电工

9

手工木工

手工木工

3

锅炉操作工

锅炉操作工

10

保安员

保安员

4

金属热处理工

金属热处理工

11

智能楼宇管理员

智能楼宇管理师

5

车工

车工、数控车工

12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

6

铣工

铣工、数控铣工

13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7

钳工

工具钳工、装配钳工、机修钳工

14

制冷工

制冷工

三、考评人员工作内容

考评人员通过学习认证后可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3年)。本人信息将录入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考评人员信息库。考评人员接受有关机构指派(短信或电话)在本职业范围内,按照试卷考核要求和评分标准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即考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鉴定对象(即考生)的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结束后从有关机构获得考评津贴。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考评员须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考评员须取得考评员资格2年以上,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技师(该职业最高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考评人员年龄男性不超65周岁、女性不超6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正常的考评工作活动及时间安排。

五、报名程序与方法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并在表内“像片”处贴一寸近期免冠蓝色背景照片;

(二)申报考评员须提交1身份证复印件;2学历证书复印件;320139月以前颁发的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20139月以前颁发的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蓝色背景照片一张。

(三)申报高级考评员须提交1身份证复印件;2学历证书复印件;3考评员证复印件4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技师(该职业最高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5本人近期一寸免冠蓝色背景照片一张。

五、有关事宜

(一)报名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920日止;

(二)报送审核材料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89号后院(北京市第五十一职业技能鉴定所),邮编100009

(三)开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开班前通知审核通过的人员。

(四)联系人及电话:张志钢   韩嘉辉

固定电话:630453058005   8003

移动电话:13611218488    13901033089

邮箱:kaopingyuan051@sina.com

附件:1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

 

 

 

 

北京市第五十一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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