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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为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方便各级鉴定机构组织安排好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确保2016年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使用新旧两套考务系统顺利并行开展鉴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统一命题的职业(工种)
(一)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的职业(工种)149个(附件1)。
(二)国家职业资格二、一级的职业(工种)36个(附件2)。
二、鉴定时间安排
(一)使用旧版考务系统的鉴定时间安排
1.全市统考“理论知识”鉴定时间安排
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全市统考全年共安排2次,鉴定日期为:4月9日、9月24日。全市统一命题(五、四、三级)且非机考职业均为全市统考职业(工种)。
2.新增10个机考职业(工种)鉴定时间安排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育员(五、四、三级)、客房服务员(五、四、三级)、插花花艺师(原插花员)(五、四、三级)、西式面点师(五、四、三级)、加工中心操作工(四、三级)“理论知识”鉴定实行上机考试。
自2016年9月1日起,茶艺师(五、四、三级)、餐厅服务员(五、四、三级)、装配钳工(五、四、三级)、眼镜验光员(五、四、三级)、制冷工(五、四、三级)“理论知识”鉴定实行上机考试。
(二)使用新版考务系统的鉴定工作安排
1.全市统考“理论知识”鉴定时间安排
全市统考全年共安排20次,“理论知识”为上机考试,鉴定日期如下,鉴定机构需在相应月份的统考日期开展鉴定:
统考月份 |
统考日期 |
统考月份 |
统考日期 |
1月 |
1月9日、23日 |
7月 |
7月16日 |
2月 |
2月27日 |
8月 |
8月13日 |
3月 |
3月19日 |
9月 |
9月3日、24日 |
4月 |
4月9日、23日 |
10月 |
10月15日、29日 |
5月 |
5月7日、27日* |
11月 |
11月12日、25日* |
6月 |
6月4日、17日* |
12月 |
12月10日、16日* |
注:带“*”全市统考日为非周末时间。
2.新增5个职业(工种)鉴定时间安排
自2016年4月1日起,音响师、计算机网络管理员、智能楼宇管理师、摄影师、数控车工将在新系统中上线运行。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的鉴定均申报全市统考鉴定,二级、一级的鉴定均申报专场鉴定。
3.新系统上线范围内的职业(工种),市鉴定管理中心届时将不再受理旧考务系统相应职业(工种)的鉴定申报。
(三)新题库启用工作安排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中式面点师(五、四、三级)、计算机操作员(五、四、三级)、制冷设备维修工(五、四、三级)、保育员(五、四、三级)等4个职业(工种)的鉴定启用新题库。
自2016年7月1日起,对装饰美工(二、一级)、餐厅服务员(二、一级)、机械设备安装工(五、四、三级)、美容师(五、四、三级)、音响师(五、四、三级)、管道工(五、四、三级)等6个职业(工种)的鉴定启用新题库。
三、成绩、证书查询
考生可登陆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服务平台(http://www.bjrbj.gov.cn/zyjd/)查询成绩和证书。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专场鉴定申报要求
1.鉴定机构在申请专场鉴定时,应按人员相对集中的原则组织专场鉴定工作,并规范填报专场申请表(附件3),每批次各职业(工种)鉴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2.组织成建制补贴性人群鉴定(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残疾人员)、复审职业(工种)、上机考试、特种作业换证时,须在计划名称后分别注明失业、本农、残疾、复审、机考、特种作业。其他鉴定类型按照时间、人员集中的原则申报,不再按计划名称分类申报,鉴定机构在报名时须按照考生来源选择相应鉴定类型。
3.根据《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资格及鉴定范围的通告》(京人社发〔2015〕7号)要求,行业技师考评委不再申报鉴定计划,其许可范围内的职业(工种)鉴定均由鉴定机构申报专场鉴定。鉴定机构负责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鉴定,行业技师考评委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综合评审鉴定。
(二)资格复审工作要求
1.2016年继续开展资格复审工作,不再增加资格复审职业(工种),各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鉴定申报条件及相关工作要求审核。区县鉴定管理中心除对本区内注册鉴定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外,还应按照资格复审的要求,加强本区补贴性鉴定、区县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资格审查工作。
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鉴定均需进行资格复审。鉴定机构除按要求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提交鉴定申请表及经核准部门盖章的《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汇总名册》复印件外,在资格复审时还须向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提供名册原件及文件依据。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应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度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5〕214号)、《关于开展2015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5〕213号)要求审核,
(三)各鉴定机构的“操作技能”鉴定时间原则上应安排在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考试当天或之后1个月内组织完成。
(四)各鉴定机构、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组织技师、高级技师鉴定时,应按《北京市技师资格考评考务管理工作规定》(京人社职鉴发〔2011〕274号)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优先选择高级考评员作为评审专家。
(五)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时,应按规定配备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规范鉴定流程,确保考场安全和试卷安全。单次鉴定超过200人的鉴定机构,需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报送安全预案。
(六)鉴定机构应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开展鉴定工作,并根据不同考务系统、不同鉴定类型职业(工种)的鉴定时间,统筹安排好年度鉴定工作。(新旧系统机考职业鉴定安排及程序对比详见附件4、5)
(七)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或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鉴定时间等有关安排由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统一调整。
(八)本市鉴定职业(工种)将按照国家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的职业(工种)
2.国家职业资格二、一级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的职业(工种)
3.专场申请表
4.新、旧版考务系统机考职业(工种)
5.新、旧版考务系统工作程序对比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30日